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9日,衡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公路治超大队执法人员对衡阳衡洲仕君建材有限公司巡查时,发现公司对在其公司装载货物的超限超载车辆未进行卸载的情况下,直接放行出场;对其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2023年6月20日,衡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公路治超大队夏某、王某等执法人员对衡阳衡洲仕君建材有限公司例行检查时,再次发现该公司磅房当日的发货记录单中的4轴车湘DF9000当日车货总重33.5吨,车辆超限2.5吨,该公司过磅后,在未进行卸载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导致超限运输行为,给公路运输安全造成隐患。
二、处理结果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衡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0日,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进一步核查确认,2023年6月9日该公司因存在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的情况,已被衡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查获过,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杜绝同类行为再次发生,同时已告知,如再发生该类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然而,该公司为降低成本,并未加强管理措施,对违法行为未能整改到位,依旧违规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被执法人员再次查获。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3日向当事人衡阳衡洲仕君建材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衡阳衡洲仕君建材有限公司无陈述申辩意见,表示放弃权利接受处理,同日衡阳市交通运输局对衡阳衡洲仕君建材有限公司做出了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衡阳衡洲仕君建材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主动到银行缴纳罚款,案件终结。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衡阳衡洲仕君建材有限公司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无车辆营运证(总质量四千五百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无号牌、无车辆行驶证以及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法人主体身份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证据2、湘DF9000车辆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证明该车辆车属主体的情况、车辆限值情况及车辆为4轴车的事实;证据3、湘DF9000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证明驾驶员的身份情况;证据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衡阳衡洲仕君建材有限公司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违章经营事实;证据5、6月9日、6月20日衡阳衡洲仕君建材有限公司过磅单各一份,证明湘DF9000车辆当日超限运输的事实;证据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衡交责改〔2023〕0000918号),证明执法部门曾发现该公司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的情况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的事实;证据7、现场照片2张,证明违章行为查获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经过衡阳衡洲仕君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阅视,表明以上证据属实,无异议,同时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衡阳市交通运输局对衡阳衡洲仕君建材有限公司做出了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
本案执法单位在依法处理时,查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无车辆营运证(总质量四千五百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无号牌、无车辆行驶证以及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执法单位做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是《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同时参考了《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公路管理篇中365体育官网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的处罚基准,鉴于衡阳衡洲仕君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符合基准中"第一次被发现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