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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时间 2022-04-07 来源 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信息有效期 2027-02-28
《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

2021年10月20日衡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和规范文明行为,引领和促进社会进步,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倡导、鼓励、教育、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长效机制,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建立并落实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四)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宣传、表彰活动;

(五)订立并适时调整重点治理清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制定文明行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文明行为,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共同维护衡阳文明形象。

第二章 倡导、鼓励与禁止

第七条: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树立文明新风,弘扬社会正气。

第八条: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言行得体,不大声喧哗,衣着整洁,不穿着睡衣,不赤膊光膀,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手机和其他电子设备时控制音量和声响,不影响他人;

(二)尊老爱幼,邻里和睦,教育未成年人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培育和弘扬良好家风;

(三)在清明节、中元节等传统节日祭祀时,以献花、植树、清扫墓碑、网上祭奠等方式寄托哀思;

(四)低碳生活,节约使用水、电、气等资源,减少难以降解物品和一次性生活用品使用;

(五)厉行节约,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使用公筷公勺;

(六)在参加集会、观看演出和赛事时,按时到场,服从现场管理,保持现场整洁,有序退场;

(七)在旅游时,保护环境,不乱扔垃圾,爱护文物古迹,尊重当地习俗;

(八)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幼儿乘客让座,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九)其他应当倡导的文明行为。

第九条: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实施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见义勇为行为;

(二)积极参与文明创建、乡村振兴、扶危济困、助学助残、救灾赈灾等“衡阳群众”志愿服务公益活动;

(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四)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失物;

(五)为需要救助的人员提供现场救助;

(六)关爱空巢老人、失智老人、留守儿童、失独家庭等社会群体;

(七)其他应当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十条: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二)占用道路或者道路两旁进行打牌、下棋、打球等娱乐、体育活动;

(三)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店外售货;

(四)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其他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设施;

(五)在城区公共场所种植瓜果蔬菜,晾晒、堆放或者吊挂物品;

(六)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搭建灵棚,抛撒、焚烧冥纸、冥币等祭祀物品;

(七)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商业营销、广场歌舞等活动噪声超过国家标准;

(八)饲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行未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措施,不及时清除粪便;

(九)在车站、机场和旅游景区强行揽客住宿、乘车;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随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槟榔渣等废弃物,乱倒生活污水、垃圾;

(三)在树木、路牌、电线杆、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随意张贴广告和宣传品等;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

(五)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不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不佩戴口罩;

(六)不配合疫情防控期间采取的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违规进行聚会、聚餐等聚集性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公共卫生的行为。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行驶、随意变道、超速行驶、强行加塞,行经人行横道或者积水路段时不减速行驶,遇到行人正在通过时不停车礼让;

(二)驾驶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违规鸣笛和使用远光灯;

(三)违规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占用、堵塞盲道、人行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

(四)从车辆中向车外抛撒物品;

(五)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六)驾驶、乘坐摩托车或者非机动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七)摩托车、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行驶,加装遮阳伞、雨棚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

(八)行人不按信号灯指示通行,横过道路时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低头看手机或者接打电话;乱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九)在机动车道内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等;

(十)出租车司机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