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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365体育官网印发《衡阳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6-10
来源:衡阳市人民政府

抄送:市委各部门,衡阳警备区司令部_365体育官网


衡政发〔2023〕9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

365体育官网印发《衡阳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现将《衡阳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衡阳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直管公房管理秩序,确保直管公房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国有直管公房的管理。管理、租赁直管公房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直管公房,是指产权属国家所有,由衡阳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直接管理的住宅房和非住宅房。

第四条 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直管公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直管公房的指导、监督工作。衡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负责本市直管公房的管理、经营、修缮、危旧房屋改造及保值增值等工作。

第五条 全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由市住建局委托市住保中心每三年依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直管公房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公房管理单位)。市住保中心应与公房管理单位签订直管公房管理合同。

第六条 直管公房收缴的租金全部纳入财政非税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直管公房管理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按直管公房管理合同的约定拨付给公房管理单位。


权证管理


第七条 直管公房以市住保中心为产权人进行不动产登记,并建立直管公房产权产籍档案。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市住保中心的申请,办理直管公房不动产首次、变更、注销登记。公房管理单位须配合产权人建立直管公房原始账册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 直管公房系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牟取非法利益。直管公房被征收的,要按照征收政策规定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安置补偿到位后,及时办理原直管公房注销及撤管手续。直管公房的取得、转移、变更、灭失,由市住保中心实地核定,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直管公房住房只能出租给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家庭内无自有住房的城镇居民。受产权人委托,公房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订《衡阳市直管公房房屋租赁合同》,并发放《衡阳市公房使用凭证》。    

一户只能租住一处直管公房住房。

直管公房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需要续租且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签。未续租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直管公房。

承租人经公房管理单位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公房管理单位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公房管理单位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租赁期满或租赁期间解除合同的,按照"来装去丢"原则,产权人、公房管理单位对添附不承担补偿责任。

第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房管理单位核定,上报市住保中心批准,终止租赁协议,限期腾退直管公房,依法收回承租权。

(一)户口迁出本市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直管公房6个月以上或累计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三)在城区范围内另有住房的;

(四)利用直管公房住房从事经营或违法活动的;

(五)违规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直管公房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获取直管公房承租权的;

(七)承租人违法对租赁房屋改扩建的;

(八)其它严重损害直管公房行为的。

第十三条 承租人必须爱护承租的直管公房及其附属设施。承租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用途、结构、设施设备;承租人因生产或居住需要,确需对房屋进行改建或增添设施设备时,须经公房管理单位同意,并报市住保中心备案。承租人应配合公房管理单位开展房屋加固、修缮工作。

承租人作为承租房屋的消防义务人,应当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注意防火防灾,承担消防事故责任。

第十四条 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的,严格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相关规定办理。

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迁出本市或死亡,与原承租人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符合承租条件且愿意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符合承租条件的其它家庭成员无异议,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

承租人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应在30日内与公房管理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对拒不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权,由公房管理单位上报市住保中心同意后,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承租权。

承租人去世且无其他家庭成员,其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子女,由其法定监护人或法院裁定的监护人按照规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无租拨用直管公房,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单位在自用办公的,应每3年与公房管理单位签订无租拨用房屋使用协议。

第十六条 无租拨用房屋使用单位因改制、合并或撤销等原因致使单位性质发生改变,已不符合无租拨用房屋相关规定,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无租拨用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直管公房非住宅租金标准补缴租金,原无租拨用房屋使用协议自行终止,使用单位与公房管理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拒不补缴租金、签订租赁合同的,房屋由市住保中心收回。